我們老是能在街上看見“蘭州拉面”、“北京烤鴨”、“沙縣小吃”等一系列帶有地名的商標,或者是“金華火腿”、“平谷大桃”、“煙臺蘋果”等農產品標志。
但《商標法》明明有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那這些帶有地名的商標是怎么回事呢?
其實,這種商標是一種特殊的存在,那就是作為地理標志出現。
地理標志
地理標志商標是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并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目前國際上保護特色產品的一種通行做法。通過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與保存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地理遺產,有效地保護特色產品和促進特色行業的發展。
誰可以申請地理標志
1、地理標志屬于區域公共資源。地理標志商標注冊人應當是當地的不以贏利為目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一般為社會團體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其業務范圍與所監督使用的地理標志產品相關。
2、地理標志申請人必須經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授權其申請注冊并監督管理該地理標志。
3、地理標志商標的具體使用人必須是來自該地理標志標示地區的生產經營者。
“地名+品名”是地理標志的核心內容,屬于當地生產經營者全體。地理標志的注冊者獲得的不是“地名+品名”文字的商標專用權,而是地理標志專用標識的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