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應當一并轉讓。轉讓注冊商標申請不應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
2、轉讓申請?zhí)峤缓螅瑢Ψ鲜芾項l件的轉讓申請,商標局給受讓人發(fā)出《受理通知書》;同時按照轉讓商標在商標局記錄的注冊人地址給注冊人(外國及我國港、澳、臺地區(qū)的注冊人除外)抄送一份《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給受讓人發(fā)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3、如果轉讓申請需要補正的商標轉讓有什么要注意?,商標局給受讓人發(fā)出補正通知(直接辦理的,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fā)給受讓人;經代理的,發(fā)送給代理組織),要求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按要求補正的,商標局有權對轉讓申請視為放棄或不予核準。
4、轉讓申請核準后,直接辦理的,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fā)給受讓人轉讓證明,經代理的,發(fā)送給代理組織。對于注冊商標,將該商標的轉讓事宜刊登公告。證明上的落款日期為公告之日,受讓人自該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5、轉讓申請被視為放棄或不予核準的,商標局發(fā)出《視為放棄通知書》或《不予核準通知書》。
6、轉讓申請書中的受讓人為多個人共有的,商標局的有關通知或證明僅發(fā)給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證明的,應申請補發(fā)。
7、如果是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轉讓申請的,商標局將所有書件都寄發(fā)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8、申請書的類別應按照《商標注冊證》核定的國際分類類別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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